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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理工学校学校章程

日期:04-02  445人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校名为淄博理工学校,办学经费为全额国拨,隶属于淄川区教育体育局领导,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抓好技能培训,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努力把学生培养成“身心和谐、手脑并用、做学合一”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为创业做准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由淄川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由区组织部和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有如下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2.人事权。有副科级以下管理干部的建议权。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人员。

3.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校长依照财经法规和规章,对学校的各种拨款和收入有合理使用权。

4.招生权。学校按有关政策招收初中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第七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学校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特色专业、骨干专业建设,加强德育工作,依法治校。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校务公开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4.不断改善校园、校舍,不断完善教学设备、设施,不断提高教师福利。

5.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人事安排和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决策。

3.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群众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讨论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物价、审计、检查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三结合”教育委员会,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在区编委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对于不胜任现聘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按区教育体育局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以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和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加班工资五部分组成。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均不变动。其他工资实行浮动制度。绩效工资每学期发放一次,按工作实绩的考核结果分等奖发放。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侧重于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学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某方面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培训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成教处、实训处、宣传处、保卫处、财务处、教科研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教导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学生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培训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培训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招生和就业办公室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招生就业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财务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教科研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和信息技术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学生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专业技能、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均得到提高,成为合格的“四有”新人。

第十七条 注重基础,提优补差,合理负责,讲究学习方法和训练方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教会学生做人、求知、交往、健体。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

3.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水平,形成良好的班风。

4.健全班、校两级家庭教育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支持、指导家教委员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5.学校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确立现代教育观念,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积极推广本校教改经验,注意引进教改成果,学校对在德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重视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特别重视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培训,使之一专多能。

第二十条 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六认真”,加强对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命题、组织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开展质量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参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结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管理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导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教育科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为指导,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应用型研究为主,充分发挥教科研工作的理论指导作用,为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好实习、技能培训任务和成人教育培训考核,努力实行教学实习与生产经营相结合。针对学校所设专业落实联办单位,加强实验室、实验工场建设。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调研招生计划、培养目标,拓宽招生面,寻求新生源,开拓实习基地,安排就业岗位。根据市场需求切实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章 财务、总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坚持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投入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法,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审批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成立学校民主理财机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合理的进行基本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财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章 办公室工作

第三十条 协助校长筹备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记好学校大事,组织制订学校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督促各处室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及时做学期和学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拟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知、通告等,并具体负责对内、外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做好文件的传阅、落实工作,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与学生处、教导处、财务处、总务处、招生办、培训处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协调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学校行政、公文、公函的收发处理,归类整理入档,负责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的造册、核定和申报工作,负责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与职务评聘等业务性工作,负责学校印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接待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领导与同仁来校考察、指导和参观访问。

第六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支持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乃至“多师”型教师,以巩固、充实、发展、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素质,与时俱进,顺应市场需求。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职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校长室提出申诉,逾期不接受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区教体局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七日内向校长室提出申诉,逾期不接受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修改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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