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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